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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要对产品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4-12-06 18:48:21

关键词

案例回放

某货物项目公开招标,中标公告发布后,Y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称,中标人A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是假的。因对质疑答复不满,Y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财政部门调查发现,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得分。财政部门发函至检测机构核实,该机构函复,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纯属伪造。因此,财政部门认为A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向A供应商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,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。A供应商陈述申辩称,检测报告是制造商代表提供的,其对伪造行为完全不知情,请求不予处罚。财政部门认为A供应商的陈述、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,最终还是对A供应商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。

问题引出

投标人要对产品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吗?

专家点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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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,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共同遵守。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应当对投标、响应文件提供的所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本案例中,A供应商作为投标人,对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有审慎审查义务,且投标文件也加盖了A供应商的公章,代表A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当然包括其投标文件中由制造商提供的材料。投标人如果确实对制造商或其代表伪造检测报告行为不知情,可以在承担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责任后,向对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制造商追究相应赔偿责任。

法规链接

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一)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(二)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;(三)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;(四)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(五)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;(六)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。供应商有前款第(一)至(五)项情形之一的,中标、成交无效。(作者: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郝帮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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